请教专家劳动合同纠纷和经济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23:38:04
单位欲让职工将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5年重签更改为1年,且今后也是以1年为单位续签,以此避免中途辞退职工的经济补偿,能么?
我已在单位工作5年,如新签一个期限为1年的合同,假如单位中途辞退我,我应该得到多少补偿?对以前的5年,我应该得到补偿金么?
我的问题是:单位应该给我几年的经济补偿金。按1年计?按5计?按6计?

需要重新签订 更改了劳动合同相当于重新生成了一份.自行修改的合同是无效的.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不同,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上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这个概念,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11月14日)而劳动法上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是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规定的。

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如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视为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一个月。”另一方面, 情况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千万不可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此时,用人单位应该书面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期限可设为一个月)。一个月期满后新的劳动合同将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则无需承担额外 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2141983.html?s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