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件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5:14:25
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和蒋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蒋二人,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和孙退到垃圾堆上,郭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 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麻烦大家帮我详细说明原因,万分感谢!

首先,你这个行为肯定属于防卫过当。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救人和被追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免于正在受到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孙的所谓的防卫行为是在施救行为实施以后才发生的,虽然两件事有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其次,正如楼上有人说的刑法20条第三款的规定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事实上孙在实施防卫时,并不必然或者说不一定有上述情节,事实上是孙身上有着凶器,最后至人死亡;第三,由于两个事件有因果联系,则法官可能会在量刑上有从轻或减轻处罚。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认识到其防卫强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够避免的严重损害。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作斗争,有效地制止严重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按照你的陈述:这一下击死.....毕竟只是一下而且没有继续打到底的郭.
应该没问题
你最好还是问问专业律师.

你好:
1:孙明亮是为维护正义而将犯罪嫌疑人刺倒,[在争斗

中]这种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二十条 规定;孙

明亮不应负其刑事责任。

2:本案中当事人孙明亮携带管制刀具[弹簧刀];是违

法的;应负相关的刑事责任。

3:鉴于案情较为复杂,我建议你请一位资深的律师

[刑事案件]会对你有所帮助的,好么。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有正当防卫的可能,但是其实案例可以这么说是正当防卫,但是在现实还是法官的主观裁量有很大因素,如果是真实的情况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