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租住单位公房的使用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07:56
李某再婚不久工伤死亡,无留遗嘱.生前与再婚妻子租住单位的公房;其女儿(1989年10月出生)归前妻抚养并一起居住在产权是其女儿名下的三居内.
就这套租住的公房产生了异议:作为配偶可以继续租住该房,相当于继续拥有该房的使用权(在她名下没有房产,婚前是随父母居住).现李某的女儿也要回来居住,说是房子是她的父亲租的,她有权利(实际上在其父母离异后的几年,她很少来父亲租住的一居室,也没有再住过).现在双方都觉得自己受到了影响,又不知道个人具体的权益是什么.
女孩认为自己有和继母同样的权利,你能租我也能租,你能住我也能住,虽然不方便,就一间房,那也是我父亲留下来的;
其继母觉得虽然是租住的(李某原来的钱都用在买现是其女儿名下的那套房了,当时没钱买这套,只能租),李某没钱没房的,和他结婚就是因为能对自己好,孩子随前妻,父母已不在了,两个人能清清闲闲,恩恩爱爱的过日子就行了,谁知道会出这种事.自己又没有正式工作,女孩现在要在这跟着自己,能不能生活下去姑且不说,一个十七八的大姑娘了,怎么管,出了事怎么办,还没满十八岁,监护人应该是其生母吧.
现在双方关系尚可,继母也给女孩配了房子的钥匙(原来她没有,其父出事后才提出来要的),但是往下该怎么办???就目前这种状况,有什么规定?/所有人都很头痛,谁有好主意??

女儿有继承权.父母离婚后,父亲依然有抚养义务.同时,父亲去世后,女儿也有继承权利.但是我觉得女儿无权住在这个房子里.我听说过有关的规定.应该是租住公房单位的人去世后,原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租住,至去世.去世后单位收回.其女儿应是无权居住的.
引用:
如在承租人死亡后,有关政策及司法实践一般均承认与承租人生前同住的家庭成员享有继续租住的权利。《律房网》 郑发江 律师

监护人应该是其生母. 租住的公房单位要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