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问题!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35:55
大家好!现我遇到一个遗产继承的难题,希望个位朋友以及法律界人士能帮我解答!!感谢!
我的奶奶今年6月过世,享年97岁,爷爷已过世多年,奶奶生前有房一套60平方米左右,位于上海繁华地段,膝下有子女3人,两女一男,也就是我的父亲还有两个妹妹(注:其中一个姐妹妹已故),父亲现年78岁,居住乡下。我奶奶87岁那年因年老体衰,神志不清,行动不便,经父亲姑妈协商,我父亲68岁那年就独自(我是我父亲唯一的女儿居住南通)带着他87岁的母亲居住在乡下为其养老度过余生,而我居住在上海的姑妈以及其小女儿因为我奶奶被我父亲接走后就一直居住在上海的屋里,期间每月汇180元左右生活费给我奶奶,10年里,姑妈一家接我奶奶回上海抚养了一个月就又送到我父亲乡下的家里(我父亲觉得自己身体吃的消,说什么都不让我们做女儿,女婿的参与照顾老人)。现老人已故,身前清醒时明确她去世后的房子给我的父亲,只是当时没有立下遗嘱,而我奶奶当时就跟我父亲说的很清楚,即使上海的房子我父亲不去居住也不要给其他人住,宁愿将房屋出租每月收点房租费来养老,因为我父亲之前没有正规工作,所以没有国家任何一项补助的,但由于我姑妈当时跟我父亲讲她的小女儿因为房屋拆迁没有房子居住暂时借我父亲的这套房子(奶奶曾口头明确让她的这套房子归我父亲所有)过渡,等她们拆迁户房屋安置好就搬出来,结果到现在一直没有搬出来。
现在我姑妈跟我父亲说,上海那套房子的产权现已经是她的名字,说给我父亲6万块作为补偿,并且分三年返还,立了一份字据,并且明确双方子女不的参与此事,父亲因为不想兄妹两因此不和也就同意了,字据上也按了手印。之后还对我父亲说:"上海的房子我想让你住就让你住,不想让你住你连门都别想进.",当时只有我父亲一人和我姑妈,还有他的子女四人.
我父亲先已78岁,独自抚养一瘫痪且神志不清的母亲10年,上海的姑妈每月也只寄那少许的150-200元不等的赡养费来给我奶奶,10年期间就带会上海一个月,现就说我奶奶房子的产权已归其所有,姑妈说话还那么难听,兄妹两人现关系已经闹的很僵,父亲越想就越生气。我想问的就是:我们怀疑即使上海那套房子的产权是我姑妈的,估计也是在我奶奶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完成的房屋过户手续,况且我们也还没看到房产证到底现在是谁的名字。
一.没有经过公正的遗嘱有效吗?普通

一.没有经过公正的遗嘱有效吗?普通的还款协议不经过公正是否有效?
答:你说的书口头遗嘱,法律规定是有效的,但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才行。
二.如果正常分配遗产,那套房子应该如何分配呢?
答:你奶奶的三个子女都有继承权,去世的那位由其子女代位继承。你父亲有三分之一 的继承权。

三.如果打官司,我父亲胜诉的机会大不?
答:就是按照法定的继承,你父亲诉讼胜诉也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能够有证人证明你奶奶生前立遗嘱(哪怕是口头遗嘱)该房子由你父亲继承的话,你姑妈是没有权利得到房子的,即使房产证上已经是她的名字了,也可以改回来。
如果你们没有办法证明你奶奶留有遗嘱,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该房子由你父亲与你姑妈共同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嘱并不需要公正就会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然公正过的只是保证其没有任何异议;普通的还款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签订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并不需要公正。

最后:如果你们有明确证据证明你奶奶的口头遗嘱的话,建议打官司,要回房子,否则,打官司价值不大。

一.没有经过公正的遗嘱有效吗?普通的还款协议不经过公正是否有效?
没公正也是有效的,但是是口头遗嘱的话,必须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才有效,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解除后,要以其他的方式立遗嘱,否则是无效的;
普通的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