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劳动法实施后,再签短期的合同后,到期后单位不用你了用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52:07
大家好!我的问题是这样:我九八年退伍,00年民政分配到一建委下属国企工作至今,我记得当初我在建委劳资科拿到的是一张介绍信上写的是“无固定期限职工”,现在我的工龄加上军龄是满十二年了,可工龄才八年而已。我知道新《劳动合同法》要出台了,我的问题是现在劳动法要求签合同,像我这样的要是签了个短期的合同,比如说一年或者是两年的,那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想和你签了,我是否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力,那样不是亏大了吗,如果不签约买断还能得到些工龄买断补偿金,这样看来新劳动法对我们这些小职工也无利啊。请哪位明白人给小弟些解答,感激无限,谢谢大哥!
我请问当初我分到单位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拿着建委的一张介绍信上边写的是"安排到你单位做无固定期限职工"是否意味着就是已默许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呢?还请您给予回答
还有就是我在部队当兵的军龄能否算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呢,要是算得话我满十年了

军龄可以算工龄的,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决议》([56]国议习字第1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而且那个介绍信也算是个合同,不管是不是劳动合同,所以他不能违约的,所以我觉得你不用太担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