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於新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1:21:54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为: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条不太明白。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吗?(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 必须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是这样,为什麼要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两种样式的不就可以了麼?

刚开始来了解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望各位达人指点下! 谢谢.

就是说 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要求续签,但是单位不愿意续签,那么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给予劳动者不低于原条件而劳动者自己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单位不用给劳动者任何补偿。也就是说,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即使是合同正常到期,单位也有可能需要给劳动者以经济补偿。
不知道您明白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