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房屋租赁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2:58:24
求助!!
甲方(市场)的27间商品房出租给乙方,书面协议中明确租期为两年,只是没有明确写出出租起始日,但有:“自甲方交接房屋后市场开张之日起,乙方支付租金”的条款。另还有:“合同租赁期满前乙方若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将不予退还押金”的条款。。现合同实际履行10个月后,乙方认为生意不如预期好是因为甲方的市场冷清造成,故无理提出单方解除合同,退还押金的要求,双方协商不妥,乙方于10月份向法院起诉。法院当然没有支持乙方的理由,认为乙方当然须承担商业风险,但我不能理解的是判决中却认为:双方签订的是不定期合同,双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判决解除合同,甲方减去乙方押金中前10个月的租金后,退还押金,并且诉讼费分半承担。 我不理解合同怎么会是不定期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从何时到何时,可是约定了租期两年,起始日难道不就是从甲方实际交房乙方住进去开始使用房屋之日起开始计算吗?我想请教懂法人士(1)法院的这种理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什么情形下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2)另外10月份起诉到12月分判决下来,这段诉讼期间乙方一直继续使用房屋,那么这两个月诉讼期间的房屋租金我也无权收取吗?请大家帮忙,谢谢,我真的头大!!我还剩五天的上诉期间~~~~

虽然我不是专业学法律的,我还是给你提个小小的建议,动员你所有认识的朋友,找个专业的人问问清楚,因为法律是不讲人情的,精神上支持你!!!!

我觉得 可以从市场开张之日起算租期 建议上诉,另外,租金应计至实际搬离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