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租期未满让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47:02
我10月14号通过中介与房东签的租赁合同,租期为半年,但是住了不到3个月,12月22号,房东以有事情找我为由,带了个中介的人到我家看房,说准备把房子卖掉。23号中介带人上门看房,我提供了方便。但是最终是否交易成功我不得而知。直到1月12号房东打电话来。房租约定为3个月一付,并且提前7天。我意识到自己房租还没有付,我就说房租我马上拿去给她,但是房东说现在不是房租的问题,是她已经把房子卖掉了,要我在一个月之内搬走。
现在我跟她谈任何条件,她都以我房租未付为由进行威胁,但是每次给她房租她都找理由进行推脱不要。其实她最想要的还是我早点搬走。太精明的一个上海老女人。
在1月15号的时候,甚至说出因为我没有按时付房租,所以他有权叫人开锁进去扔我东西。
之前她让我搬我觉得有理由跟她要违约金,因为租期未满,但是1月18号他说已经跟下一个房东说好,答应给我住到合同期满,也就是再住3个月。这样的话,他是不是就不存在违约的把柄了?但是我觉得年前是租赁淡季,所以还是打算在年前搬走为宜。
麻烦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帮我看一下,站在我的立场上,房东的哪些行为可以构成违约或者对她自己不利。
我并不是为了那点违约金,只是他的行为让我很气愤。我没有按时付房租可以构成房东所谓的是我自己违约在先??合同上是写了没有按时付房租房东有权进入房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卖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所以,房东未通知你该房屋将出卖的事实,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其次,房东不受领房租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将房屋租金提存;
再次,按照买卖不破除租赁的原则,就算房屋出卖了,你也有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租赁该房屋,不管是原出租人还是新房东都物权要求你腾房。

一楼说的就是我要说的~~郁闷啊补充一下他应该在20天之前对你有一个明确的通知的。是吧,一楼的大哥

简单一点说就是:买卖不击破租赁!

一楼说的有理,不要害怕,居理力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