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面的违约金一项是否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3:07:56
我看到劳动合同法里面说除非有保密或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这是否说劳动者辞职时没有任何约束,一分钱也不用赔偿?假如签订合同时确有违约金规定,雇用双方也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是否该合同不合法,那么劳动者可以随时无条件离职?
08年1月1日后签订劳动合同,签的时候我也不管合同上写多少违约金,那么我任何时候辞职都不会有什么困难吗?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单位吗?
我再加30分,哪位给我说明点。别像1楼似的让我看合同法,我看过好几遍了,就是心里没底,要这样的话,单位不是一点办法也没有了?

你理解是对的。但理解要结合有关情况,如果是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缴纳违约金还存在争议。如果是08年1月1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

说的对!

1、新劳动合同法08年1月1日施行的,对以前的劳动合同没有溯及力,以前签订的合同违约金恐怕还是有效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之后才开始执行的,如果这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提出辞职应支付公司一定数量的违约金,仍是有效的,他不能随便走,除非他支付了违约金。
在08年1月1日之后,就不能这样约定违约金了,只有在保密协议或专项培训协议中可以约定,但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公司所承担的培训费用总额,劳动者培训后已为企业服务的,还要折算;至于保密协议,只要劳动者遵守了保密协议,还要按月给他“保密费”。
在《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主动辞职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了,就可以离开了,甚至这三十天内工作没交接完就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