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纪律而辞退的员工的要求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08:54
某员工于公司工作期间,长期迟到、旷工、做私单等情况,,由于个人工作能力较强,故公司给予大量的机会希望其改正,但情况越来越恶劣,对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最终公司准备将其开除,但该员工希望以辞退形式,避免对其以后工作造成影响,故公司也考虑尽可能不影响个人的前途发展,也以辞退离职形式对其进行处理,并多支付半个月工资。曾希望该员工签合同,此员工却不愿意签,当时并未有什么记录。
而现在该员工却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较好?公司本意是为个人着想,却没想到为公司埋下这样的后果,请教各位?

要怪只怪公司心太软!

公司输定了,准备赔钱吧。只能私底下找人扁他!哈哈!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长期迟到、旷工、做私单,以上行为均有,故你公司可以以此跟该员工劳动仲裁,相关证据应自行准备妥当。根据第四十六条,以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只要你有相关证据,去到那劳动仲裁你还是能赢,具体证据:打卡记录、做私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