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40:30
我是2008年7月毕业的,在毕业之前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上说如有违约需交违约金2000元,但是我在2008年7月20号去公司报到并且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试用期是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10月19日,请问我于2008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交违约金吗?公司说要按劳动合同来办的话,解除劳动关系要等一个月的时间。如果按就业协议来办的话就交2000元违约金就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签订劳动合同后那个在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还有效吗?请专业人士给与解答。 谢谢!!

1、你是在适用期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没正式发生劳动合同的效益,所以是不需要交违约金的。
2、公司说要按劳动合同来办的话,解除劳动关系要等一个月的时间。这是合理的。
3、就业协议只是协议,不代表劳动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益,协议它只是劳动合同的前身,学校要我们跟就业单位签的目一方面是保障我们的利益,另一方面这份协议只是用来评估学校的毕业就业率的凭证,它并没有什么法律效益,也就不对我们或者是公司产生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