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后的自留山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4:44:54
我家在农村,在1987年购买了同村村民的房屋,出售房屋的村民已经农转非.够买了房屋后使用原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而现在村里将我使用了20多年的自留山划为责任山,要求交钱.请问村里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想问题的是,同村村民把他的房屋转让给我,(这个房屋的转让是通过村里同意)他的自留山是不是顺理成章成为我的自留山,而不是责任山.

应该说不合法
你的这种买卖可以看作土地使用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如果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在承包期限内(2028年以前)那村里无权干涉,不过手续可能不完善,你应该到村里备案。不过你买地的时候太早,而《土地承包法》是2002年才制定实施的,因此你也不用怕。

第二,就算是责任山,现在农业税已经取消了,你承包经营也不需要交钱了;相反,国家还应该给你补贴。

如果村里敢违法干涉你的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也规定了处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