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8:38:21
我是从2004年8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12月1日被实行劳务派遣并与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0月起,由于用人单位与另一家单位合并(两家同类业务公司合并为一家),我就被裁员了。请问我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如果可以,应该获得多少呢?谢谢!

你只能找劳务派遣公司
不能找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
用人单位只使用你的劳动力
合同等方面与他没有关系

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喜欢用劳务派遣的员工

可以,五个月的

可以,劳动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首先2008年8月--2007年12月1日为一阶段,2007年12月1日为第二阶段,在第一阶段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无续签,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是不给补偿的。第二阶段按上述法律规定给与经济补偿。

裁员应该严格按照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向劳动部门提前申请得到审批后才可以裁员,裁员应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且公司再招人时应该提前考虑这部分被裁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