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辞职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2:00:57
我06年在一家单位签了五年合同,当时合同里说明的是如果工作不满五年辞职,要付违约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理么?而且单位并没有把我的那一份合同给我。
我现在想要辞职的话,是要付违约金,还是劳动法中有什么相关规定呢?盼高手指教!

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可以收取违约金:
1、公司给你提供了额外的培训,这笔额外费用需要你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的比例来承担。(比如,公司聘用你以后,花了3万元让你去英国学习,要求你回国后至少为公司工作3年,你只工作了1年就想走,那你需要补偿公司2万元)
2、你与公司之间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而你没有遵守。

除此之外,公司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违约金

公司要执行新的劳动法,你的五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效了,不需要付违约金。

在2008.1.1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违约金约定是合法的,在2008.1.1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与新法抵触,属于无效条款,但合同整体还是有效的,只是与现行法律抵触的那部分条款无效。如果没有签订过培训协议或保密协议的就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