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一个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5:42:47
王某1994年因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由甲地人民法院判决后送至甲地监狱服刑,进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被监狱决定减刑一年,实际还需执行9年。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举报后,要求甲地监狱撤销该减刑决定,甲地监狱迫于无奈,取消了该决定。王某于1998年越狱逃走,流窜至乙地并作案多起,后被乙地公安机关抓获,并通知了甲地监狱。甲地监狱认为,王某是该执行机关的逃犯,因而对其所犯新罪的处理理应由甲地监狱侦查后,报原审判机关审理。试分析回答:
1 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5分]
2 王某在逃跑中所犯的新罪应由何地的哪些机关来立案侦查与起诉?[5分]
3 甲地监狱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5分]
4 法律规定管辖的意义何在?[5分]

1、正确。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有对监狱执行的判刑监督、审核的权利。在97年以前监狱减刑是由监狱审核执行的,法院监督。97年以后是由监狱把犯罪的考核情况上报中级人民法院,由法院审核,下发判刑执行通知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