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退补偿金的问题》?急需大家帮忙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51:01
我是2007年10月18日进入深圳华鑫泰的,于2009年3月10日的样子,公司通知我交接,前提是公司让我接另外一个人的工作,我不肯,故公司辞退我,补充(我现在做的是华鑫泰的人民币部分客户,另外一个女孩子的工作是星际的美金部分),公司以我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理由炒掉我,且现在只打算赔偿我从08年2月-09年2月这12个月内工资条上的平均工资,补充(我们工资分成很多部分,底薪,加班工资,房补,车补+费用,其中费用部分有600是贴发票的,即是用费用报销单的形式来领取工资的),这样现在公司只赔我08年2月-09年2月这12个月内工资条上的平均工资,1个月是合法的嘛?
急需大家的回复,因为我想通过法律仲裁?是不是我拿公司没有办法?只有乖乖的接受呢?

1、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算法是错误的,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也就是说,要从2007年10月计算到2009年3月,应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
2、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地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各种形式,就包括了贴发票包销的部分,虽然这种方式是违规的,但仍应当纳入计算补偿金的范畴。
3、先按上述法律规定与公司协商,不行再申请仲裁,仲裁是依法判定,一定会支持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