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8:27:55
甲(某公司高管)经一猎头公司撮合,有意跳槽至(一拍卖公司)任职。2007年7月15日,乙向甲发出《职位提供信》,言明甲去乙处后,甲任常务副总经理、支持公司工作,月薪一万元(税后),试用期三个月。甲8月15日持此《职位提供信》到乙处报到,正式上任。8月18日,乙之法定代表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出《上岗协议书》,双方却无法对此达成一致,当天下班后甲离开了乙公司。甲向乙索要3天的报酬1363.63元,乙不予支付;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又未支持甲的诉请。
问:甲是否有权获得这笔酬金?为什么?甲在此情形下应当如何继续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可以,劳动部门不支持可以到法院起诉

15天内向法院申诉
应该支付3天工资,因为已经报道上班
至于三天工资是否是1363.63元?要有证据证明,看《上岗协议书》中是否有工资约定,是否有单位盖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