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约的劳动法案例分析,请高手帮忙!!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0:10:30
马小姐通过五年的自学,终于取得了日语大学本科学历。
一天,她发天现某中日合资公司欲招一名日语翻译,便前去应聘,经考试合格,被录用,并与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还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此期间,公司若发现马小姐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按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马小姐先是被公司安排给一位日方副总经理作翻译,由于她在工作中有过几次小的翻译错误,引起了这位日方副总的不满。因此,后来她被调到公关部,做起了资料翻译工作。
一个月后,马小姐因患胃溃疡病造成胃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当她出院上班时,公司见此时马小姐的试用期,还差半个月就将届满,于是作出决定:由于马小姐在翻译工作中出现过差错,又休了一个月病假,现试用期将要届满,可马小姐的翻译水平还有待进一步考察,因此决定,将马小姐的试用期延长3个月。
马小姐对公司的决定十分不满。她认为,公司既然在3个月内未证明她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说明她能胜任工作,没有道理再延长她的试用期。
她把自己的观点向公司人事部作了反映。人事部经理给她的答复是:“我们会把你的意见汇报给公司领导,等领导研究并作出决定后,我们再通知你。你先安心继续工作吧。”
马小姐又工作了将近一个月,也未得到人事部的回复,便打电话向人事部催问,人事部回答:“你的意见,我们已经反映给了公司领导。可领导最近很忙,一直没有时间研究。”马小姐放下电话,心里暗想:“反正按合同规定,我的试用期已经过了,到了月底,只要公司不按正式员工的待遇,发给我工资,我就找部经理去说理。”
可不幸的是,第二天马小姐的胃溃疡病又犯了,医生给她开了一周的病假。就在她在家休病假时,公司作出了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理由是:她的业务水平和身体素质在试用期间,未满足公司的要求。在给她延长了试用期以后,她的表现仍然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要求。
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是否正确?(5分)为什么?(10分)

1、公司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没有道理。如果试用期内,马小姐由于身体原因耽误了一个月,那么只能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虽然公司延长试用期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只要其出具书面证明马小姐实际适用未满3个月,即符合劳动法的精神,仲裁局有理由支持公司。(延长一个月)
2、试用期内公司的解除权是一个软条款,一般是参照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限,一般来说,仲裁局很难界定。但公司在试用期解除的话,应出具书面的说明,否则员工可以拒绝。
3、公司以马小姐身体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是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试用期内),应为一般情况下进公司前都会做身体检查,而身体素质这方面也是公司聘人的影响因素之一。
4、关键一点,公司是在试用期过了才解除合同,这一点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因为马小姐没有大的过错,而且体检这方面应该是公司安排去做,属于公司的义务,除非马小姐有意隐瞒。
5、建议马小姐申请仲裁,胜算很大。

正确

1、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马小姐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要么进入正常的合同期,要么被解除合同。如果在满三个月的时候,公司以“业务水平和身体素质在试用期间,未满足公司的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延长了试用期,这个就错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作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因为:一、首先是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也完全是合理的,其实每个试用人员都面临着三种情形:
1、试用合格,转正;
2、试用没有完全达标,但是尚可培养,延长试用期,至于延长试用期延长多长时间算是合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这要看公司的制度,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3、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合格就录用,不合格就解除关系,还有中间的一层就是没有完全合格,尚可培养。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马小姐试用期再加上被延长的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也合法。
三、马小姐在工作中有瑕疵,且健康状况也影响到了工作。
综合以上,公司有理由在法律的许可下与马小姐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