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06:35
我是2009年2月27号与公司签订一年的合同,其中试用期是4个月。试用期的工资是1200的底薪加300业绩考核,转正后工资是1500加300业绩考核。由于是做销售,公司规定了当业绩达到一定额度后给予转正,期限是4个月,达不到的辞职。在我工作快到4个月的时候没达到业绩,当时公司做了一次裁员,当时没裁我,我就继续做,在9月1号时我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并被批准。从我入职到离职的工资一直都是按试用期工资算的,我想知道我应该怎样用法律维护我的权益,如果要求公司索赔,应该赔偿我多少钱?谢谢好心人!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你的试用期最多为2个月,另外2个月你就已经属于正式工了。因此,从第三个月开始,你就可以那正式工资了,而不是试用期工资。
2、其实由于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给你劳动报酬,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立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给你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公司足额补足你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