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几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向大家请教一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0:38:48
我2000年3月在单位做临工(这年没有签合同),从2001年1月开始正式签合同至2009年12月合同期满,现在单位不跟我续签了(在同一单位),以下几个问题?
1.这算不算《劳动合同法》里说的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补偿金应该支付九年还是十年?
3.如果算工作满十年可不可以要求签无固定劳动合同?

不算连续满10年——2000年的临时工可是真的临时,当时的劳动法规是认可临时用工的,不算正式劳动关系
补偿金应该按9年算
第三个问题不存在,因为没有满10年(即使从2000年3月到09年12月,也不够10年,要到10年3月/2月底才行)

1,不算
2,九年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