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投保人出现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情形,但保单生效已超两年,是否可免除保险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7:18:45
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出现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情形,但是保单生效已超两年,保险公司是否可免除保险责任不予理赔?(新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是不是等同于保险公司不能按免责条款免除其保险责任,也就是必须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予理赔?)

不是,指的只是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投保者不如实告知的,而保险公司又在保单生效日2年内未发现该未如实告知的行为;则保单生效2年后,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此处的“出险”指的事出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具体理赔与否,要看被保险人是否达到“出险”的要求;
保险中许多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当发生免责条款中载明的事件时,不算“出险”不予理赔;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对被保险人进行杀害或伤害不予理赔;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不予理赔;如酒后驾车导致大事故,被保险人在犯罪过程中被警察击毙,类似这样的事情无论保险法怎么改,都是不予理赔的,要不还不乱套了 哈哈

是的,既然是合同的免除条款就要按条款执行,也是合法的,与保险法没有冲突。

是的,既然是合同的免除条款就要按条款执行,也是合法的,与保险法没有冲突。

不等于

两个不同的概念

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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