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4:00:25
请问我的合同是2009年12月31号到期,公司领导11月18号约我谈合同续签,未谈妥!他口头先提出的不续签,只答应补偿2个月,合同里我的是定级工资:1700,但是10月实际我的收入为:基本工资(1020)+工分*4.8+销售提成-五金(400)=1016.我是2004年11月进公司并签的合同,请问他是否违反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请问应该补偿几个月薪!非常紧急!!!!!谢谢!!!

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是否给予续签劳动合同,假如公司不给你续签,则要按你在此单位就只的年限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你的期限应该赔偿你5月工资。

楼上的回答不靠谱。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晚于2008.1.1入职的按照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到期实际终止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前没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你应当有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是楼上说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工资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不是按照上个月工资计算的。合同约定的1700应当明确是税前还是税后。

另外,如果当地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提前通知是否续签,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有规定或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