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11:09:08
我的朋友租了某县一间两层的大商品房,租期为二十年,开了一家旅馆,装修齐全,生意状况良好,现因为地方政府要把这个地段的房子拆掉,改建超市,但是仍然是租给外地的生意人,不知道这是否符合提前终止合同的规定呢?可否不同意终止合同?如果有赔偿的话,因该多少?

第十三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政府拆迁赔偿的数额与合同的年限是否有关系?楼房是精装的,合同是二十年。

如果政府拆掉此房不属于政府行为而属于商业行为,这样赔偿数额是否会对合同的年限有关
万分感谢!!!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1.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2.乙方的经济损失由政府列为拆迁赔偿,但乙方须先去主管部门申报权利。
3.根据实际损失原则,金额无法确定。
问题补充:
1.只要在合同期内,就可主张补偿损失。
2.跟合同年限没关系。因为此地为国家征用,只会赔偿你实际损失,即你精装等等费用,而不会去计算你所谓二十年可预见收益。
不管该地最后用做什么用途,首先须收归国有,然后在由国家转让使用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直接去使用。你不必去考虑关心该地的具体用途,与你无关。

你的问题不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