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点疑问,请好心人帮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19:57:17
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请问:我是1999进厂的,按照上面的规定,如果明年5月1日工厂不同意续约,工厂需要给我补偿吗?如果有补偿,补偿的年限是从1999年算起还是从08年1月1日算起?

据此理解,99年至2007年底按当时的劳动法规定,你最多可以得到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1月日至5月,你可以得到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你可以得到1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此复

不是,只是补你一个月的工资。

从99年到你解除合同时,每满一年补偿你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明年5月1日工厂不同意与你续约劳动合同,那么工厂应给你经济补偿金.你是99年进的厂,那么应得的补偿为99年至01年,3个月,再加上08年的0.5个月(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共计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你08年5月份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