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生效后公司追缴违约金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3:48:25
您好。2003年我毕业在大连的一家国企工作,当时签合同公司要求签5年,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年底。2年后我向公司辞职,但公司以培养费为由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当时合同规定是违约300的违约金,由于要求支付无理的培养费,公司很多员工都拒绝支付后离职,但我们的档案都被公司扣押至今。近期,公司陆续通知合同期未满的离职人员回去取档案,但要求支付离职期间的违约金,违约天数乘以300,虽然是按合同规定的。但公司可能担心明年1日期新劳动法颁布会给公司受到影响,所以才近期通知我们取档案。公司已经扣留我们档案很长时间,最多的有4年,现在我们不想支付这笔费用,不知道公司现在收取是否合理。另外我的合同08年底到期,现在就通知我档案,我应该交钱取吗?谢谢

你们公司如果给你们培训之类的是可以要求违约金的。看起来好像也没有超过限度。
如果不服可以和公司协商或者在劳动调节部门主持下调节。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