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这样是违反《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0:18:23
我工作了23年,因公司2007年6月30日改制把以前的进行了卖断,重新应聘上岗,在应聘前公司没有提到工资待遇,含糊其词,我在应聘表上要求了工资待遇,而且在应聘会上我也重点提到待遇问题,如果满足不了可以不聘用我,但我应聘上了,现在公司拿合同来签,上面的待遇相差很远,而且是3年合同,人减了一半,工资比原来还要少。你们会说不签就可以了啊,对!可有个问题也就是我要问的,因为是改制,所以在卖断时对下岗未被应聘上的人员有优惠政策。象我可以再给我投4年养老保险和5年医疗保险及2年的下岗补贴,还有就是补偿2007.7.1到现在的一年补一月的工资。象我是应聘上的,他们说是我自己要走的,没有。大家说说,我可以享受到吗?为什么?还有就是我一直在公司,是不是算连续工龄?如果签是不是应该签无固定期的呢??我可不可要求他按应聘表上的工资待遇?
解释一下,我说的改制是上市公司的身份置换,前23年已经按一年一个月补偿了。

你如果走人,可以得到一年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也就是23个月的工资赔偿,如果你的工资高于所在的平均职工工资3倍的最高可以获得12个月的工资赔偿。
你的工龄是连续算得。
根据新劳动法的规定,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你无权要求他给予你按工资表上的工资待遇,但是你们可以协商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