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劳动法案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1:56:45
某年2月叶某等9人与某市一建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 因建筑业受季节变化及天气变化影响大,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能保证职工按标准工作时间每天上班8小时,也不能保证每周休1天. 叶某等9人被公司分配任司机.
当年春天气温回升快,比往年提前半月开工,3月1日开始工作,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夏季雨水又少,司机们一直运料运设备,起居不定,昼夜兼程. 到入冬前,比往年已多工作1.5个月.按照惯例,公司应当放假。但是,公司要搞改革,想乘北方入冬之后南下继续承接工程,以突破年营业额的纪录。 公司决定,全员休息一周后,南下。叶某等人不愿随同前往,称长期未能很好休息,太累了。经理称,多创收多拿奖;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不得违约。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不定时工作制,虽然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能确定,但是能确定一个总体工作时间,全年总体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正常固定工作时间,即每周40小时乘以周数。超过的时间算加班,要计算加班费的。
加班要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可以组织员工加班,但要在保证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并且每个月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也可以拒绝加班。因此,如果叶某已经完成了全年的工作时间,其余时间构成加班的话,可以拒绝加班,并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