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5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3:34:21
李某为某长途运输公司的汽车驾驶员 , 与该公司签订了 3 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根据李某的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其工资待遇。合同期满后 , 公司因李 某在工作中曾有酒后驾车记录而不愿与其续订合同 , 双方于是办理终止合同的相关 手续。办理过程中 , 李某出示了自己保存的 3 年来行车时间记录 , 上面有每天工作 时间的记载 , 并有超过 8 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 , 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 规定支付其 3 年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认为李某的工作岗位元法 以规定的 8 小时计算 , 因此公司经批准对该种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李某的 工资也按运输量及运输里程计发 , 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 对李某的要求不予同意。于 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问题】 李某能否要求发给加班工资 ?为什么?

不能,由于运输企业的生产特点决定了其不能实行《劳动法》第36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 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企业实行的工时制度,除了正常8小时工时制外,还对部分单位或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就是其中之一。李某所在的长途汽车驾驶员岗位即为典型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无法受8小时工时限制。当然,以上因素应该在对他们的工资分配中加以考虑,制定专门的工资制度,使他们劳有所得。另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能任由单位自行决定不定时工作制。你在文中也提到李某所在公司实行该项制度已经得到批准,由此可认定为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