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劳动法 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08年前签署的合同如何计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8:49:46
我的合同是07年签署的,规定服务器为3年,若提前离职,需要支付未服务满月份数,每月1000元的的违约金。
1. 我没有和公司有关于因接受培训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2. 我和公司没有签署竞业限制的条款。

请有确切把握的朋友为我解答,深表感谢!
答题之小城能不能解释一下什么叫“现在仲裁是偏劳动者偏的一塌糊涂”?我担心公司如果不按章办事,我真的需要劳动仲裁的话,费神费时,代价就高了。谢谢!

多谢上面三位的回答!现在问题集中到这一点,各位专业人士的看法好像不是很统一。即:08年以前签署的合同,规定了违约赔偿条款(没有新法规定的2条违约责任约束),那么08年以后需要提前终止合同时,是按新法执行,还是按旧的合同执行??

根据你的陈述,分析如下: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署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辞职时,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请综合客观情况处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原则上,新法生效前的约定是有效的,应当根据约定来决定违约责任。
但是根据劳动法的精神与司法实践,会参照新法来处理这类问题。
也就是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三、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那么,如果单位约定违约金本身并没有任何投入,那么违约金无效,如果有投入,那么会按照单位的投入等比例要求你支付违约金。
这个问题没有严格的标准,但放心,现在仲裁是偏劳动者偏的一塌糊涂。。。

就是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一般只要公司的决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存在不合理,那么仲裁一定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或者降低约定的赔偿金。你的违约金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仲裁仲裁一定基于约定不合理而使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