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和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2:13:52
我于2006年10月和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原合同中有两条:
1、乙方(我)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受的人员,除缴纳违约金外,还要向甲方赔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中培训费的偿付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我有两个问题需要问一下:
1、按照新劳动法规定,我是否还需要交违约金。
2、在此劳动合同书中并未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至于培训和招接费用,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也从来没有接受正规培训)。还有要按损失程度赔偿,以及按照有关协议执行,是否合理。
由于今年考上研究生,需要辞职,单位报价是违约金5k-7k,否则扣留档案,请大家给出建议。

1、用人单位针对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所要求的赔偿不合理,因为你并没有去你们的竞争对手单位就职,所以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你只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这个新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样的
2、至于招待费和培训费,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完全合理,还是应该有一点的补偿,但是要是如你所说并未参加任何正规培训则是不应该支付任何费用的。
3、单位扣押档案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先和单位协商,实在不行就去劳动仲裁部门,不过单位是不一定会陪你去的,为这点小事他不会兴师动众,只要你坚持就一定能成功!但是你要是愿意交钱单位当然是欢迎的,这就要看你了,祝你成功!

1、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你仍需要交纳违约金。是新法适用问题。
2、只要对方举证合理,是可以的。如果单位就此5K-7k违约金的举证是完全的,是可以要求的;但是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数额的合理性,是不可以的。
3、扣留档案是违法的行为,就此可以去劳动站要求协调,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有交付档案等后合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