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57:08
案例分析1:
被诉人系某晚报的发行公司,负责销售和投递某晚报及其系列报刊、图书。申诉人于1997年11月23日开始在被诉人单位担任投递员,从事某晚报的征订、投递及其他物品配送工作。被诉人发给申诉人加盖有其公章的《工作证》。2002年11月13日,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责任协议书》,双方约定就相关工作达成“兼职劳务协议”。2004年8月28日,申诉人参加了被诉人组织的“公司基层骨干训练营”并经考核认定,申诉人初步掌握了业务开拓、客户服务、员工激励及基层管理的相关技能,被诉人发给申诉人结业证书。被诉人于2005年3月15日制定有《发行站投递员工作考评制度》,对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发行站投递员在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发行业绩、投递线路横向产品业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评。
2005年4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责任协议书》,内容包括:被诉人委托申诉人提供的劳务是在某地区发行站担任报纸投递、收订报纸及送水、回收废报等工作;被诉人视工作岗位需要确定申诉人的工作时段,并在申诉人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后支付劳务费;被诉人为申诉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申诉人如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凭缴费收据向被诉人申领50元/月的社保补贴,申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有关社保方面的要求;协议有效期自2005年4月19日起至2006年4月19日止。
被诉人要求投递员在每日13:30分到发行站进行准备工作,待晚报印刷出厂并送到发行站后即按固定路线投递,投递员在投递时必须使用被诉人的工作服、工作证、自行车、包等工具;投递时不得从事非被诉人业务的工作;根据投递线路的不同,完成投递的时间为3到5个小时不等;被诉人对投递员在完成投递之外是否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不作限制,但禁止投递员在从事非被诉人业务时以被诉人的名义,使用被诉人的工作服、工作证、工具等。被诉人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投递员的劳动报酬。
2006年2月,申诉人与被诉人因为工作关系发生纠纷,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诉人要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自1997年11月23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被诉人为申诉人补办1997年11月23日至今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缴交手续。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务责任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应该是劳务关系。
2,再次签订《劳务责任协议书》,明确了申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有关社保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