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 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0:10:38
我2007年7/30开始进入公司工作的,试用期是一个月.
2008/7/1 公司对我口头说明不再和我续签合同.
意思是要解雇我.

请问我应该要拿回几个月的补偿金?
是两个月吗?
我的合同期是 一年.刚好一年快到了.所以公司太没人性了,找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竟然让我离职

1.如果公司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的话,从2008年2月1日以后的工作时间你可以得到双倍的工资.
2.你工作多于半年不到一年,可以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3.你们之间是定期合同,公司无故解除合同,是违法的。要给你赔偿。也是一个月的工资。
注意:补赔两个月的工资,但是性质不一样。一个月是赔偿,一个月是补偿!

3月

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