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没签劳动合同,能否要求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3:36:32
我现在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工作时间就是相当于上一天休三天,公司给上保险等。前一段时间我又在另一家公司做兼职时间吗正好能错开,工作时间也是上一天休三天,但该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离职了,请问我能要求对方给我两倍工资吗?
一天即24小时

没有签合同,原则上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这种劳务关系,可以依劳动法的规定

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没有,生效后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从新法实施的第二月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支付工资/

我觉得你的情况属于新《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以上列举了《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全部法条,你可以看一看,相信会有答案的。其一,你的工作时间每周应该不超过24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条件,但最后的几条写的很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时可以“走人”,且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与兼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违法行为,兼职人员不能要求赔偿。
  兼职人员有两种,一种可是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精力而从事全职以外的工作任务;另一种是可以称之为“非全日制用工” 。
  《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做出了规定,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选择签订口头协议,从其字面意思来看,《劳动合同法》对于签订口头协议没有强制规定。故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兼职,用人单位不予之签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