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6:47:10
女职工问:1998年6月1日与单位订立了10年的劳动合同,今年5月31日合同到期,但今年5月2日分娩,经理同意我商量说现在单位效益不好,想给我两万块钱后终止合同。我觉得虽然单位工资不高但是也勉强维持,总比找不到工作要好,想生完孩子一年后继续留在原单位。 问:如果单位不同意怎么办?在这一年时间里我有哪些权利? 请高人详细点回答一下急用,谢谢~会加分。。

我是上海市劳动局得工作人员,回答你得问题:
1、首先你得合同是到08年5月31日到期的,那么如果没有特别情况,到期后单位可以不续签,但是这时候你有孩子了,那么女职工在“三期内”,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是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等等。
2、那么也就是说到08年5月31日,合同到期需要自动顺延,然后到你孩子一周岁,即哺乳期满为止合同方可终止。也就是起码要到09年5月2日才能结束劳动关系。
3、这一年里面,你可以向单位请哺乳假,如果单位愿意,那么就按月支付你工资(百分之80来计算),如果不愿意,你可以请受乳假,每天可以多休息一个小时,也就是有的单位是让员工晚来一个小时或者早走一个小时。
4、其他就没有了,如果单位一定要和你结束关系,那么你又要恢复关系,那么你只能去仲裁告单位了。而且我认为计算你这一年还是留在单位,那么哺乳期满了,单位同样可以和你结束关系,不要你的。所以我认为接受2万元也是不错的选择。
PS:因为专业,所以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