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23:28
我申请的是经济适用房,申请时只有我与儿子的名字,老公的户口不与我们在一起,房款全是我爸妈付的,他未拿一分钱,我想请问,如我们现在离婚房子还是一人一半吗?

严格来说,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婚姻法上明确规定的。如果你丈夫非要分一半的房子,估计法院也会支持。因为你恐怕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表明你丈夫没有出钱,也无法提供证明这钱是由你父母出的。我给你出个主意吧,赶紧去跟你父母补个协议,协议上约定和房子有关的事情。

应该不会是一人一半 婚姻法改了 具体你真得去咨询律师

离婚财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