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作时间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2:57:25
2006年3月25日,某企业因供水管道破裂,致使车间无法正常工作,放假一天。该企业随后连续四天安排职工每日加班2小时以弥补停水造成的损失,以完成生产任务。但这期间,该企业没有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职工与该企业交涉,企业认为连续四天每天加班2小时未超过法定周工作小时数,所以拒付加班费。
问:1.该企业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该企业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理由是否成立?
3.该企业应按怎样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也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