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6:24:32
有位朋友于2000年8月到公司上班(公司为事业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合同 公司也没有替他交纳养老金 医保金 失业金等 , 只是发工资。2008年4月才与其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并交纳了社保。 请教:未签合同之前的社保金是不是由公司补交,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单位一定要补交,其他的还能得到补偿吗?谢谢
时效时间应该从什么时间开始算的呀

当然要补交。无论单位性质如何,只要存系合法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发放薪资、缴纳社保以及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场所及工具;这是劳动法司法解释中有明文规定的,你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率100%。

广东胡律师:

1、未签合同之前的社保金也是由公司补交,但是得提供未签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譬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

2、《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入职起必须为之缴纳社保,补齐社保就行,没有相关法律补齐后有其他补偿。

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二者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务关系,属于典型的事实合同,国家保护事实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在期间以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没有缴纳保险的,应以补交

理论上是应该补缴,但你们为什么当时不主张,现在已经超过时效了。没办法

按照规定,应该补缴社保,但是从2008年4月至今已愈一年,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已不能得到法律保护。